第2种观点: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自5月1日起实施。该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危险废物。包括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性,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浆和液体废物。他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综上所述,环境污染犯罪的类型是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犯罪。犯罪分子客观上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向自然界排放、处置各种污染废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严重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环境污染致人健康权受损害如何处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何为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全社会乃至全球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这些因素使公众比以往更加关心生存、生活环境,更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和建设,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了不良影响,主要包括噪声危害,以煤气、蒸汽、热气为代表团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尘埃、沙尘、砂等粉尘危害,光污染,废水污染等等。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通过司法方式解决各类污染给自己带来的危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环境问题发生的本质性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利益所致,即不当利益的追求与利益追求的不当。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与环境行政诉讼确有其特殊性有关。需要根据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进行制度创新。根据实际研究,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主要有:环境行政主体内部利益机制有冲突,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是影子被告,而真正的是政府;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价值选择非常模糊,使得环保部门在干预时是很犹豫的,往往不能一概地加以否定,有时对加害人(企业)需要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对受害人的保护有保留,这决定了在进行制度设计以及法院在判断时不能按照判断一般的行政行为的标准来判断;一般行政诉讼主要保护弱势一方即原告利益,而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并非一定处于弱势;环境行政诉讼制度技术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