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捕不代表被定罪。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犯罪嫌疑人最终有没有罪,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因此在法院没有作出绝对的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确定被批捕的人有罪。1.是否定罪被判刑是需要法院来认定,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时候,任何机关都不能给被逮捕的人定下罪名。检察机关行使自己的权限,先由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向公安机关作为批准逮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将根据批捕的指示选择立即执行逮捕,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若是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人民检察院需要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如有侦查补充,再及时通知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7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可以有半个月的延长时间,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如果有一方对一审不服则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也是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最后判决生效。因此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